民國89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 |
民國91年1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代表大會續會修正通過 |
民國93年6月24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七、十、十五條 |
民國95年6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三十五條 民國96年6月2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七條 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民國99年6月2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條 民國100年6月21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一、二、四~八、十、十六~二十一、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九條等共計二十條 民國101年7月4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第十七條 民國106年6月2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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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
第一條【組織依據】 |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 |
第二條【組織宗旨】 |
本會以團結全國勞工,壯大勞工階級力量,改變勞資間不平等關係、提升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
第三條【組織名稱】 |
本會定名為「全國產業總工會」,英譯名為「Taiw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以下簡稱本會)。 |
第四條【組織區域】 |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會址】 |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 |
第貳章任務 |
第六條【組織任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1.制訂本會綱領,主張全體受雇者權益。 |
2.推動與全體受雇者權益相關之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改 |
3.勞資爭議之處理。 |
4.推動勞工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
5.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6.勞工平面媒體、電子媒體事業之舉辦。 |
7.投資事業、合作事業、教育事業、職業訓練機構之舉辦 |
8.從事勞工及其他社會議題之調查統計與研究工作。 |
9.推薦參選公職人員,從事各種政治活動,建立自主進步的勞工政治力量。 |
10.結合自主進步之他國工會及工運團體,促進各國工人階級的團結。 |
11.其他勞工權益事項之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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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會員工會及會員代表 |
第七條【會員資格】 |
本會組織區域內凡屬下列性質之工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
1.全國性或區域性之工會聯合組織。 |
2.組織區域跨縣市之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
3組織區域未跨縣市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且該工會無法加入本會所屬之縣市產業總工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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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入會程序】 |
申請加入本會程序如下: |
1.須經申請人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
2.檢送入會申請書、工會基本資料卡、會議紀錄。 |
3.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 。 |
4.依本會章程規定推派本會會員代表、理事,並繳交入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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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會員義務】 |
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一切規章、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及下列事項之義務: |
1.會員工會之會員名冊(含通信住址)及人數異動,每年至少含報本會一次。 |
2.會員工會召開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時,得知會本會列席參加,會議紀錄及議程並請函報本會。 |
3.其他會員工會重大事故之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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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未繳會費之處理】 |
會員工會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書面文件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敘明延遲繳納理由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提交理事會議決。停權期間,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及當選本會監事、候補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者,暫停其本會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延遲繳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以上者,視同出會。視同出會之會員工會申請再入會時,須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十二個月。 補繳之會費得於12個月內以分期方式繳清,每月補繳金額不得低於12個月之平均數。 重新繳交會費一個月後,始得復權,但會員代表應於六個月後,始得行使其代表權利。 特殊案件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專案議決,不在此限。決議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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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會紀處分】 |
會員工會或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不正當言行等違紀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前項本會會紀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十二條【退會程序】 |
會員工會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出會原因】 |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時為出會。 |
第十四條【離會義務】 |
會員工會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 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五條【代表權利】 |
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 複決、選舉、罷免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新加入會員工會之會員代表,於入會6個月後,始得行使其代表權利。 |
第肆章選舉 |
第十六條【代表選任】 |
會員工會應依下列原則推派本會會員代表,代表會員工會 行使權利義務,任期與本會屆次相同。
會員人數 |
代表名額 |
5000人以下 |
1-4名 |
5001-10000人 |
4-8名 |
10001-15000人 |
8-12名 |
15001-25000人 |
10-16名 |
25001-40000人 |
12-20名 |
40001人以上,每滿一萬人再增一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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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理事選任】 |
本會之理事採法人代表制,分為當然理事與推派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理事總數額為51人。 縣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推派本會四席以上代表之會員工會理事長,為本會當然理事。 會員工會推派代表席次每滿八名,得推派一名理事。 |
第十八條【監事選任】 |
監事每屆任期四年。 監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監事名額為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本會監事選舉採登記制,連選得連任,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中選任之,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本會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
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
前項常務理事之總額為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為原則。 |
第二十條【理事長選任】 |
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任期一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並為本會當然會員代表、當然理事及當然常務理事。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選舉採搭檔登記制,候選人登記時須具備本會會員工會之會員資格,且繳納登記費及保證金,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繼任之;理事長停權則由副理事長代理。繼任之理事長再出缺時,先行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派一人代理之,如所遺任期尚有二年以上時,於二個月內補選正副理事長繼任之;所遺任期不足二年時不再補選,代理至任期結束。 |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 |
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停權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由監事互選一人繼任之。 |
第伍章組織 |
第二十二條【最高權力機關及代行職權】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 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確定。 |
第二十三條【人事編制】 |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 秘書處下設組訓部、宣傳部、政策部、社運部、國際部 、行政管理室,各部室置主任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秘書處組織準則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其他會內機構】 |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立各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構, 並授權分層負責及遴聘工作人員,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二十五條【幹部薪給】 |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薪職。 |
第陸章職權 |
第二十六條【委任關係】 |
本會理事、監事與本會間及會員代表與會員工會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委任關係之規定。 |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1.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
2.財產之處分。 |
3.決議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
4.選舉、罷免本會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
5.本會工作計劃及執行之審議。 |
6.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
7.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
8.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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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3.擬訂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
4.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
5.接納及執行會員工會之建議或委辦事項。 |
6.重大勞資糾紛之調處。 |
7.本會所屬各項事業之籌設及經營管理。 |
8.議決及處理本會之重要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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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職權】 |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2.處理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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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理事長職權】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1.對內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3.召集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 |
副理事長為輔佐或代理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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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進行概況。 |
2.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 |
3.監事會召集人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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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章會議 |
第三十二條【會議種類】 |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
2.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
3.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
4.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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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出席及決議額數】 |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三十四條【委託出席】 |
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若不克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分別委託會員工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代為行使一切權利及義務。
前項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分別以委託一名會員或會員代表為限,受委託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三十五條【出席及請假】 |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若不克出席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議召集人請假,若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時解任其職。 本會當然理事就任時應指派具本會代表身份之代理人,代理次數不得超過每年應出席會議二分之一。 前項代理人不得兼具本會監事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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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六條【經費來源】 |
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壹萬元。
2.會費:本會會費包含經常月費及代表月費兩部分 經常月費依照下列原則繳交:
會員工會年會費收入 |
每月繳交經常月費 |
未達50萬元 |
每月繳交1000元 |
50萬元以上-100萬元 |
每月繳交2000元 |
100萬元以上-200萬元 |
每月繳交3500元 |
200萬元以上-500萬元 |
每月繳交4500元 |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 |
每月繳交7000元 |
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 |
每月繳交10000元 |
3000萬元以上 |
每月繳交15000元 |
代表月費依各會員工會推選之代表名額計算 ,以每產生一名代表,每月繳交壹仟元之標準繳交代表月費。
3.事業受益:本會所屬之事業,經年度終了結算完稅後之收益。
4.委託收益:本會受會員工會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辦事務扣除費用後之收益。
5.贊助捐款:本會接受會員或其他機關團體之補助款、贊助款、捐款。
6.其他收入:不屬前五款之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七條【基金設立】 |
本會得設立各種基金,其收支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八條【會計年度】 |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九條【收支報表】 |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理事會應於每月編製月報表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四十條【借貸限制】 |
本會之年度經費,應按當年度預算支出,不得借款給任何人。 |
第四十一條【會計及審計】 |
本會之會計及審計應依一般公認之會計及審計原則執行之。 |
第四十二條【合併報表】 |
本會及相關事業之財務報表除應個別製作外,於年度預算及決算時應與本會製作合併報表。 |
第四十三條【會計師簽證】 |
本會年度總收入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時,其財務報表須委託會計師簽證。 |
第四十四條【未規定事項】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四十五條【會內立法】 |
本會之法規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重要法規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第四十六條【訂定及修正】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續會審議通過。會費調整部分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餘條文修正從第二屆開始適用。 |